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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因为当事人所受冤屈和损害极其严重(中国冤假错案有远甚于李刚案者),而是因为此案直接关系对重庆打黑运动的评价与定性,政治意味深重,而且当年重庆的相关官员出于私心和打击报复目的,公然置法定程序与法治原则于不顾,亦属触目惊心。

这倒是可以鼓励一下消费者协会或者建立一个网站来普及消费者的知识。二、规范食品安全执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之后,公众普遍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不会出现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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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市场经济下,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诚信标准。(三)分散消费风险江苏长安责任保险、扬州工商局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食品安全中的道德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所致,解决起来当然也需要了解市场规律并遵循市场规律,因势利导。创造学习的新思路[J].人民日报,1998[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M].中国法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卫生法》[M].中国法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卫生法》 [M].中国法律[9]赵正群。这些功能的实现使正义与善良的行为有所扩展,从而不再只是一小部分道德高尚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障应加强,降低维权难度,引导其树立正确消费观,分散消费风险。法律应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要把食品行业与其他产业区分看待。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很多民众渴望被公平对待的诉求都民粹化了。

这不是海客先生一个人的问题,可以说是很多中国法律人的通病。其实笔者也一直想提醒那些法律人,要有更清醒的头脑,不要不加分辨地对法律过度顶礼膜拜,而是要深入地去探究中国的复杂国情,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不足和法治的盲区。一个穷人因为穷,出一次远门在经济上就是一件大事,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对朋友熟人可以说是迫切需求(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因为少不了要在动荡漂泊中向朋友熟人借钱周转。尽管海客先生承认法治并非万能是为了以退为进,是为了更好地批评我,但能让中国的法律人亲口说出法治并非万能之类的话,说明笔者一直以来探究中国法治问题的心血没有白费。

所以笔者痛定思痛之后才主张这种变通、折中、半妥协、半进取的务实思路。一个富人因为有着充足的钞票,所以可以轻松地北上南下,有没有能给予他经济帮助的朋友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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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古往今来从来都不缺乏追求公平的人,中国人也从来不缺乏追求公平的心,更不缺渴望被公平对待的诉求。二者之间既有冲突性也有互补性。所以中国法律人在推进法治时,也应当考虑到一般中国人的上述心态和思维方式,把公民社会建设、NGO活动、民间的慈善互助同推进法治结合起来。而法律盲区的普遍存在,更强化了一般民众的这种心理,几乎形成了路径依赖。

近现代的中国人渴望公平平等,结果又有很多人成为极左民粹思潮的群众基础,而不是导向法治。正确地认识问题,同时努力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但对海客先生所说的刘先生一番解决问题的方法实则是对现实的完全妥协,不仅不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反而会固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原有的权力依赖意识,进而阻碍走向法治无法苟同。所以在传统中国和当代中国,公权力一方面如同中国法律人所指出的那样在伤害着民众,另一方面却部分满足了一般民众害怕孤单、害怕冷漠、害怕无助,想要联合、想要互助的心理。

三、权力制度化、规则化确实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间可以相互结合海客先生对权力规则化和法治化的论述还算客观,他和笔者都认识到法律和权力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都有重要价值。从而多管齐下减少一般民众在无助时对公权力的依赖(只需要减少即可,没必要完全扭转),同时也要设身处地地理解一般民众害怕孤单、害怕无助、害怕冷漠,渴求联合和关怀的朴素心理,而不能只是高高在上地批判民众的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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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改进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增强法治的人情味、关怀感结合起来。进入专题: 法律人 。

这是笔者论述十二种资源配置方式时暗含着的意思,相信经过笔者的上述解释之后海客先生不会再认为我的观点是要一味地舍法律而倒向权力。实际上,笔者在《对中国法律人的忠告》中提到的十二种资源配置方式,其中的权力机制、价格机制、专业规则机制发展到今天都显现出一定的成熟性,比如公权力和国家的规模庞大,比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价格机制的成熟),比如法律规则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人群中的穷人和弱势群体更渴望联合,害怕孤单无助。一直以来,笔者看到一些法学家在文章和演讲中总是神化法律、浪漫化法律。这种务实思路未必那么完善,也并非没有值得批评的地方,但如果像海客先生那样全盘抹杀这种折中、妥协、务实思路的价值,则是笔者难以苟同的。简单地说,民众渴望被公平对待并不等于渴望被法治公平地对待,追求公平的方式很多,而法治只是追求公平的众多手段中的一种,只是其中一种手段。

由此来看,更可见海客先生以退为进地承认法治并非万能只是出于批评我的需要,是一种自我辩护的策略,而他自己并没有彻底走出法治万能论和浪漫主义法治崇拜的阴影。即便我的观点带有一定程度的对公权力的部分肯定和妥协,这种部分肯定和妥协也只是向法治社会过渡阶段的暂时情况,是一种务实的折中和变通,而不是说要刻意阻碍法治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

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角色向来被中国的法律人所忽视。中国人传统上具备浓厚的整体主义、实用主义、实物主义、物质主义观念,对抽象思辨缺乏钻研的兴趣,过分强调经世致用和宏观全局思维。

上面已经说了,追求公正的诉求不等于对法治的诉求,公正不等于法治,法治只是实现公正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就海客先生的文章来看,笔者觉得他很有可能是律师,也是中国法律人的一员。

海客先生认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维权斗争表达自己对公正的渴求,就说明中国有了认同法律的温和环境,这显然理据不足。海客先生在这里显然是在偷换概念,而且完全不理解呼唤公平与呼唤法治之间的区别。请注意这个句子和这个段落。其实还可以从中国人的心理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换句话说,一般的中国人对比较具体、具有实物形态或活生生的事物好把握一些,对一些肉眼很难直观的抽象事物则难以把握,也不易理解。笔者想借这个机会继续给出对中国法律人的忠告,也给出对海客先生的忠告。

另一方面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追求公正并不等于相信法治,相反在中国追求公正的诉求更容易走向极左民粹化。二、中国是否缺乏认同法律的温和环境:群众越来越希望被公平对待不等于越来越认同法治(一)群众越来越希望被公平对待不等于越来越认同法治海客在文中说也正是基于群众越来越希望被公平对待这样的判断,笔者认为当前大量维权事件的发生恰恰说明中国社会对于法治是何等的渴求,而这不正是最切实的推进法治的民意基础吗?。

近现代中国总是一次次重复这样的令人郁闷的悲剧。问题是法律和法治只是实现这种公平诉求的众多手段之一,海客先生怎么保证追求公正的诉求就一定会导向法治而不是导向民粹呢?所以说群众越来越希望被公平对待不等于越来越认同法治。

四、从人之常情角度理解自由和联合:对中国法律人的又一个忠告《对中国法律人的忠告》第一段论述的是由被侵权者眼中的N种侵权者看程序正义需要‘温和的土壤。我们可以试着回忆一下,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我们的前辈和我们自己有过多少理想化的美好目标,又得到了什么样的现实?所以仅仅有美好的理想和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包括中国法治在内的很多问题想要缓解和解决,都迫切需要一些多角度、更变通、更折中、更务实的思路。更重要的是,这几种成熟的资源配置方式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变得里中有我、我中有你。海客先生出现这一逻辑错误的原因是什么?笔者也仔细想了想,说到底是海客先生和一部分法律人一直以来抱着上面所说的那种法治浪漫主义、法治理想主义情怀,一看到维权事件增多就觉得自己心中的法治情怀有了更多的案例来支撑,想当然而且简单化地把维权事件中民众追求公正的诉求等同于对法治的诉求。

但愿今后能听到更多的法学家在讲座中首先就承认法治并非万能,法律也有盲区,而不是一味地用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语调赞美法治。具有这种思维方式和心理的中国人在政府VS法律时,很容易选择依靠政府来解决问题,毕竟政府比法律规则更好理解一些,更具实物感一些。

海客先生以为没有温和的土壤只是导致人们不认同法治理念而已,却忽视了没有温和的土壤会导致人们认同法治理念却迫不得已地破坏程序正义这一复杂情况。比如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使之更有规则,同时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又大大拓展了经济法等法律的范围,使法律规则有了更多的实战机会和应用领域。

古时的中国人渴望公平,结果他们只是成为平均主义民粹思潮的推动者,而不是导向法治。他们那种对法律和法治的力量无比自信和崇拜的神情一直让笔者非常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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